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金斯,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宏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177号5栋1单元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作兵。 被申请人:王礼春,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冯金斯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礼春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52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金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礼春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52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案件申请费105元,由申请人冯金斯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