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家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婉,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4地块金碧江湾7号地块项目(公用设施营业网点)3楼。 法定代表人:湛山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博,男,该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家欣与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马家欣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家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家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8.71元,由原告马家欣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