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支行,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0号。
负责人:范建会,行长
被执行人:临清市鑫瑞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元镇孙寨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庆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元镇孙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庆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唐元镇孙寨村。
被执行人:邢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清市唐元镇孙寨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清市鑫瑞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张庆岭、邢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清市鑫瑞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张庆岭、邢如芝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依法进行了查询。本案在审理中保全了被执行人临清市鑫瑞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名下生产线等机器设备和被执行人临清市鑫瑞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鉴于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已抵押他人,土地为轮候查封,目前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临清市鑫瑞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张庆岭、邢如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790346.23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