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晓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