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住所地西吉县吉强镇西街中路1号。        

负责人:张怀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炜,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李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范岁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西吉支行)与被告李忠明、范岁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明、范岁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忠明、范岁乔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9日,被告李忠明、范岁乔夫妇以扶贫种植养殖为由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双方于2020年4月19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4.35%,按季度结息,逾期利率6.525%。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李忠明银行账户发放借款50000元。该笔借款于2021年4月18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未还。无奈只得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忠明、范岁乔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9日,被告李忠明、范岁乔夫妇以扶贫种植养殖为由向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双方于2020年4月19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4.35%,按季度结息,逾期利率6.525%。合同签订后,原告农业银行西吉农行向被告李忠明银行账户发放借款50000元。该笔借款于2021年4月18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忠明、范岁乔夫妇以扶贫种植养殖为由向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申请借款5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催收,被告李忠明、范岁乔夫妇至今未能清偿,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忠明、范岁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借款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利息(借期内利率4.35%计算,逾期利率6.525%,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李忠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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