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大鹏,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胡伟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胡伟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湘020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伟蔚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暂无法处置)、住房公积金情况(暂无法处置)、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伟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已受偿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