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颜村铺乡南街供销社东。
主要负责人:柏金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范县,系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守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景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刘爱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与张春霞、张守敏、张景霞、刘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0926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68‰自2017年1月10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02‰自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元);被执行人张守敏、张景霞、刘爱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8元,由被执行人张春霞、张守敏、张景霞、刘爱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的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轮候被执行人张景霞名下位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不动产权证书号:范房权证县字第××号)房产一套,暂不能处置;
三、通过传统调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查询,除上述房产外,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