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平县晟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107国道金凤大道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MA46E9GCOG。 法定代表人:张素华,该公司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沈继思(实习),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苗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被告:苗得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晟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壮、苗得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苗壮、苗得轩名下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苗壮、苗得轩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查封担保人陈书清车牌号为豫A×××××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