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冷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被执行人冷某、李某甲、李某乙责令退赔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2020)鄂011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事项是:冷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退赔2,586元。查明,冷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0112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