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黄迎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国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黄迎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黄迎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迎春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迎春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为:桂A×××××金杯牌汽车一辆),本案已第一轮候查封该车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扣押上述车辆,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黄迎春名下银行账号只有零星余额,数月未有变动。
2、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迎春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迎春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坐落于丰城市宋家港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20200355508],本案已首次查封了上述房产,因该房产系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自建房,故暂不宜对上述房产提起处置。
3、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迎春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迎春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黄迎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迎春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荣港村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黄迎春经济收入不详,履行能力有限。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20000元,截止2021年7月1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2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