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平果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NRT0U5L,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兆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杰,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36844,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经济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唐德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东平果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果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平果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1元,由原告东平果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