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集镇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55C7M。 法定代表人:梅天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萌,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3QQJ0D。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鄂0504民初49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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