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文小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花桥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小春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6次,共计减刑4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花桥监狱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文小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小春在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6次,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文小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文小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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