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亮,男,汉族,住赫章县。
被执行人:杨令,女,汉族,居住赫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令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8e52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3.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