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51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记录,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另查明,本院(2019)桂0512执147号、(2020)桂0512执381号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康某某进行了全面查询,其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康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