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段高路东尹村西口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1132G。

法定代表人:代皓然,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8号尚乘源小区3-1-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7730992K。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丛浩,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皓然、被告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丛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印刷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委托印刷楼盘宣传印刷品,双方约定印刷款3.5万元。后原告将印刷完成的印刷品交付给被告,而被告却迟迟拖延不支付印刷款。经过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印刷款,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35000元印刷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当时确实让原告做印刷,我方账面显示经手人在财务支取现金支付给了原告印刷费。当时收书的人是王秀彦,我方已收到货,给钱的人不是王秀彦,具体经手人已离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制作、印刷合约书》,合约书载明,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委托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乙方)印刷气象嘉园宣传册,数量5000册,单价7元/册,交货地点石家庄尚乘源小区3-1-2204,交货日期2013年6月30日,总金额叁万伍仟元,付款方式交货后付全款。合同落款处有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盖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皓然签字。2013年6月30日,原告依约将5000册气象嘉园宣传册送至交货地点,被告公司职工王秀彦接收上述宣传册。

被告对与原告签订印刷合同及原告依约交付宣传册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称,当时具体经手人说已经给了原告印刷费,但是经手人不在了,账面显示当时的经手人在财务支取现金支付原告的印刷费,但无证据提交证明已经支付印刷费用。

以上事实有《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制作、印刷合约书》、送书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的签订及宣传册的交付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制作、印刷合约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印刷5000册宣传册并送至指定点,被告应依约定支付印刷费用。被告辩称经手人已在本公司财务支取现金支付原告的印刷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已支付原告印刷费的抗辩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5000元印刷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北方海德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