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笑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李彦博,男,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笑宇诉被告李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笑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笑宇未向本院提交欠条,只向本院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中没有与“借款”相关字样,商品说明处显示为商品。原告杨笑宇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李彦博的身份信息,原告杨笑宇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杨笑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杨笑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