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茂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 被告:宋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江诉被告宋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茂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茂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温选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