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文金,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申请人:胡洪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文金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38,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8,00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洪伟的存款38,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赵文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