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某。 被执行人:龙某雄。 被执行人:吴某,系被执行人龙某雄之妻。 被执行人:湖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廖某申请执行与龙某雄、吴某、湖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0423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共计38391.7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廖某37916.7元,扣收执行费475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龙某雄与刘某球共同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某雄、吴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标的为1487183.38元,已执行到位3791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朝晖 审 判 员 唐声华 审 判 员 廖志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校根 书 记 员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