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军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翼城县唐兴镇东关村河东路*号。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审理经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晋10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军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追缴12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军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4次,余197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秀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4次,余197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老年罪犯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杨军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乙龙
审判员 程亚丽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