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北京郭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某2(多重残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监护人:孟某10(孟某2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孟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孟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孟某4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原告孟某1与被告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被告孟某2及其监护人孟某10、被告孟某3、被告孟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王杰及被告孟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对坐落在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五间正房、三间东房提起继承程序,原告要求继承北房东数第一间;2.要求对母亲张某存折上47 000元存款提起继承,要求继承五分之一;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过程中,孟某1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继承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房屋的四分之一;2.要求对母亲张某存折上47 700元存款提起继承,要求继承四分之一;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父母孟某6及张某共生育五子二女,孟某6于2013年9月24日病故,原告之弟孟某7于2020年10月9日病故。原告父母生前名下有一所宅院未进行分割也没有留下遗嘱,父母病故后就如何继承该房产问题,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孟某2辩称,我父亲和我母亲轮流生病,我均摊了住院费用,我妻子和我陪护,只有一次因为家里意外,没有拿住院费。孟某7是我和我妻子24小时轮流监护。我有权继承我父母的财产。孟某4要给我爱人工资,我们没有要。我父亲临危时,我们拿出几千元买药。我同意涉案房屋的东数第一间给原告,我要东数第二间。关于47 000元同意按照四分之一分割。我母亲死亡的时候,我母亲的现金3000元左右我妻子给了周某。如果不适合分割房屋,要房要钱都可以。
孟某3辩称,我同意涉案房屋东数第一间给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我不同意,因为没有钱了。对于剩下的房屋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不适合分割房屋,我坚持要房子。
孟某4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2013年6月28日家庭内部手写的,2013年12月13日电脑打印的,针对老人的赡养和孟某7三个被赡养人家庭内部达成协议,孟某3和孟某4进行赡养出钱出力,孟某2与其爱人、儿子也签字按手印进行了确认,根据协议内容孟某3和孟某4继承。我的意思是按照协议履行,由孟某3和孟某4继承房产。47 000元中有孟某4和孟某3的树苗补助款15 000元,剩下的钱用于老人和孟某7的治病开销,不存在第二项继承的事实。如果不适合分割房屋,我坚持要房子。
孟某5辩称,我想主张我那份的园林地。我对父母挺进行赡养的,我父母生病的时候,我送到医院,从未要过父母的钱。我母亲因为青光眼看病,我出2000元。我也出了这份力,平时我也不少给,我女儿也给。我认为我也孝敬父母了,我认为兄弟姐妹谁孝敬多少,都有这份心。我最终的意见是放弃继承,如果涉及我的份额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孟某8(2002年3月26日去世)系孟某6之兄。
孟某6(2013年9月24日去世)与张某(2020年12月22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七名子女,即孟某9、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7(2020年10月9日去世)、孟某1、孟某5。
1982年10月29日,×公社管委会出具盖房批示,载明:×大队管委会,你大队报来孟某6户盖房问题,经公社管委会研究,同意盖房四间……。
1992年3月28日,相关单位为孟某6发放了怀政地字第92016号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载明:户主姓名孟某6,住址×村,座落村西,东至空地……北至滴水、南至道,批准建房五间。
2013年6月28日,孟某3、孟某4与孟某2签订《赡养协议书》,载明:今有×村村民孟某2、孟某4、孟某3兄弟三人共同协商,关于父母孟某6、张某及老弟孟某7三人赡养和养老问题,达成以下协议:1.自2013年6月28日起,孟某2因自己身体问题和家里的实际情况,无法承担赡养责任,自动放弃自己的赡养义务及权利。2.孟某2既放弃了对老人及老弟的赡养责任及权利,相应的土地、果树、房产及其它有价财产随之放弃。只享受自己所分到的山场、树园。3.孟某2、孟某4二人共同承担赡养二位老人和老五弟的责任,每年元月一日,每人交给父母赡养费1000元,中途如有病住院治疗,费用二人均分,如有人拖欠,不能兑现者,属违约自动放弃。4.原来写的协议到今日作废,其它如有不同点以本协议为正。5.被赡养人:孟某6、张某、孟某7。落款处有赡养人孟某3、孟某4签字按印,放弃人孟某2签字按印,还有证明人签字。
2013年12月13日,孟某6、张某、孟某7(被赡养人)与孟某3、孟某4(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书》,载明:权利:被赡养人的财产、住房、果林、耕地等在父母、弟弟辞世之后归赡养人孟某3、孟某4均分。义务:1.被赡养人在有生之年,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时,需请保姆护理,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赡养人平均承担,被赡养人若有病住院的所有费用赡养人均摊,可报销部分留作备用金以后使用。2.赡养人每人每年交赡养费1500元整,每年元月一日交给被赡养人。若有不交赡养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权利。3.父母亲、弟弟若生病住院产生的一切费用应及时到位。如有一方不及时到位,视为自动放弃各项相应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4.被赡养人父亲、母亲辞世之后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果园等有价值的财产归孟某7所有,孟某7若有意外或伤残不能自理,所有一切财产都由赡养人管理分配。责任:以上各种条款,孟某3、孟某4应严格遵守履行。若有不履行各项责任义务者,视为自动放弃各项权利,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备注:孟某2因身体家庭原因已主动放弃各项权利、责任、义务,并经孟某3、孟某4同意。经监护人陈某(妻子)、孟某10(儿子)同意,孟某2的果园、耕地归孟某10所有。落款处有赡养人孟某3、孟某4签字按印,孟某2签字按印及其监护人陈某、孟某10签字按印。
2016年10月6日至10月13日北京康益德中西医结合肺科医院张某住院病案联系人姓名处显示“孟某3”,患者家属签字处显示“孟某4”。
2016年10月15日,张某立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与孟某6系夫妻,二人共有子女七人:长女孟某1、长子孟某9、次子孟某2、三字孟某3、次女孟某5、四子孟某4、五子孟某7。夫妻二人共同建房五间,位于怀柔区×镇×村北×号。为百年之后不出现纷争,现立下字据,将我的财产处理如下:一、将我夫妻二人共建的位于×镇×村北×号北房五间中的我本人的份额归五子孟某7所有,由其继承我个人财产的全部份额。二、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予以代书,并向立遗嘱人宣读。落款处有代书人、立遗嘱人及证明人签字。
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孟某7住院相关材料中监护人签字处显示“孟某4”,联系人姓名处显示“孟某3”。
2020年6月5日,张某在北京农商银行怀柔支行×分理处办理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账号为×××,存期为三年,到期日为2023年6月5日,存款金额为47 700元,利率为3.2%。
2021年7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孟某6之子孟某7未婚,无妻子、无子女。
诉讼过程中,孟某4还提交了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清单、孟某6、张某及孟某7去世的费用票据、空调费用票据等证据,证明父母及孟某7医院花费均是其与孟某3交纳。原告称其未出过医疗费,只是给过生活费,三人去世的费用其未出过。孟某2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在安佳医院住院系免费的,其为孟某7买吃的,自疫情至张某及孟某7去世,一直系其与其爱人照顾,其还称父母的费用其出过20多次,只有一次在北京住院的费用其未出。空调确实系孟某4购买的。但不是5匹的,价格过高。三人的丧葬费确实系孟某4出的,但其也出了一些。孟某3称上述费用系其与孟某4出的,在赡养协议之前,孟某2交纳过费用,但其未陪过床。孟某5称孟某7的医药费其未出过,父母的药费其出过几次。其父母去世的费用其也出了,父母的棺材系自己家里的树木,工钱系其出的。
庭审中,孟某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石某1向法庭陈述:我与孟某4系同村邻居,其家写东西的时候我给当过证明人。内容大概是孟某7精神有问题,张某岁数大了,孟某9不参与此事,孟某3、孟某4及孟某2三人商量,孟某2因身体情况和家庭条件放弃参与管理张某及孟某7。当时在孟某4家写的材料,字是石某2律师书写的。在场人员还有王某,都是自己写的自己的名字,张某亦在场,其年龄大了,按的手印。原告及孟某2对证人证言的真伪性无法确定。孟某3及孟某4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孟某5表示放弃继承,对证人证言不发表意见。
审理中,我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怀柔区×镇×村×号院内有北房五间、东厢房三间(水泥顶和彩钢顶)、院内西侧有石棉瓦棚子一小间、彩钢顶棚子三间(其中南侧一间为一小间)。
另,孟某9向本院表示,如果房屋及存款涉及其的份额,其放弃继承亦不参加诉讼。孟某5表示如果涉及其的份额,其放弃继承,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存款,孟某4称其中有17 356元是其与孟某3的树苗补助款,剩下的钱是其与孟某3使用自己的钱用于给张某及孟某7治病,关于定期存款现还在银行。孟某3称其中还有1万元是其把兄弟给其母亲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案中,首先,张某虽立有遗嘱,但孟某7先于其去世,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次,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房屋系孟某6、张某夫妇所建,现二人及孟某7均去世,孟某7又未婚,无妻子和子女,孟某2虽签订了赡养协议放弃相关权利、责任及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故孟某9、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1、孟某5均有权继承。孟某9及孟某5表示均放弃继承,如果涉及其二人的份额由法院依法判决,对此本院不持异议。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孟某3及孟某4尽赡养义务较多,本院在考虑各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时酌情考虑该二人多分,并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的前提下予以分割。关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本院酌定涉案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一间由孟某1继承、涉案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二间由孟某2继承、涉案北房五间中的西数三间由孟某3及孟某4继承;东厢房三间中的北侧第一间、第二间分别由孟某1、孟某2使用,东厢房三间中的南侧第一间及院内西侧石棉瓦棚子一小间、院内西侧彩钢顶棚子三间(其中南侧一间为一小间)由孟某3及孟某4使用。
关于张某的存款47 700元如何分割的问题,因孟某3及孟某4尽赡养义务较多,本院依然酌情考虑该二人多分。孟某4辩称该存款中有17 356元是其与孟某3的树苗补助款、孟某3称该存款中有其把兄弟给其母亲的1万元,但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二人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酌情确定孟某1与孟某2各继承8850元、孟某3与孟某4各继承15 000元,关于账户内利息,由孟某1、孟某2、孟某3及孟某4平均分配。
同时指出,法院对上述房屋、棚子的处理不能对抗有权机关对房屋及棚子是否合法的认定及相关处理,不作为权利人要求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的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一间由孟某1继承、东数第二间由孟某2继承、西数三间由孟某3及孟某4继承;东厢房三间中的北侧第一间、第二间分别由孟某1、孟某2使用,东厢房三间中的南侧第一间及院内西侧石棉瓦棚子一小间、院内西侧彩钢顶棚子三间(其中南侧一间为一小间)由孟某3及孟某4使用;上述相间的伙柁、伙墙由双方共同使用;
二、张某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于2020年6月5日存入的定期存款47 700元由孟某1与孟某2各继承8850元、孟某3与孟某4各继承15 000元,该账户所有利息由孟某1、孟某2、孟某3及孟某4平均分配;
三、驳回孟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1元,由孟某1负担156元(已交纳),由孟某2、孟某3及孟某4各负担155元(孟某1已预交,孟某2、孟某3及孟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孟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陈慧春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