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LJMT639。 负责人: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住吕梁市中阳县。 被告:马×,住吕梁市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诉被告杨×、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霍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