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

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支原平支公司,地址忻州市原平市永康南路第九小学对面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寨县李家坪乡西紫寨人,现住五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支原平支公司、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二被告何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清、马小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

案件受理费已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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