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馥邦大厦804室。 法定代表人殷宗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吴永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