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香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陈福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香菊与被执行人陈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102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撤销本院(2018)豫11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再审申请人陈福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再审被申请人赵香菊借款本金164000元及利息(2004年11月7日的借款90000元,以9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1112%从2005年11月7日计算利息至2008年8月30日;以7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1112%从2008年8月31日计算利息至2009年4月26日;以74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1112%从2009年4月27日计算利息至2009年10月22日;以54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1112%从2009年10月23日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2004年12月9日的借款90000元,以9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1112%从2005年12月9日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2004年12月24日的10000元借款和2005年1月31日的借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借款,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该2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再审申请人陈福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再审被申请人赵香菊支付鉴定费垫付款3000元;四、驳回再审被申请人赵香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两项共计7575元,由再审申请人陈福德负担497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赵香菊负担2605元。因被执行人陈福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香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陈福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8)豫1102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陈福德现在暂时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

2、查明在被执行人陈福德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20××47)土地一宗,本院已轮候查封,因该土地已被政府征收,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备案证号为411100201601140052),本院已查封,因案外人异议之诉,暂无法处置。

3、查明在被执行人陈福德名下有车牌号为豫L×××××的桑塔纳车辆一辆,已查封该车辆,被执行人称该车早年前已赠予他人,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未实际控制该车辆。

4、查明在被执行人陈福德无公积金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陈福德无证券登记信息。

6、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福德本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7、查询被执行人陈福德在漯河市关建材有限公司有公司股权,本院已冻结该股权,该公司工商部门显示吊销状态。

8、被执行人陈福德因早已是被执行人,不再担任村干部,工资已停发。

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单位进行了解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传唤被执行人陈福德来本院并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被执行人陈福德身体状况原因,拘留所不予拘留,并出具了书面证明。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达成共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调解,疫情过后可继续调解。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福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香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