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与沿河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二院家属院3号楼4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2063806685W。 法定代表人,高金婉,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扬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皇台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9169076W。 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扬华商贸有限公司、赵旭的银行存款182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伟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