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芬区情缘旅店,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梁士霞。
被执行人:白周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芬区情缘旅店与白周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芬区情缘旅店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白周钦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周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周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白周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南芬区情缘旅店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