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白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1与被告虎某、白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白某1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以被告虎某已向其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下剩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虎某、白某2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