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仁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张航,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91118XXXX,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仁义与张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本院(2021)吉75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仁义请求被执行人张航偿还欠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现被执行人张航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现以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