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楠,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谢永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王施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永珍、王施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王施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人民币3992.99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885.22元,被执行人谢永珍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人民币22146.43元,合计28024.6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