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某,男,****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买买提·库热西,新疆卡吾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伽师县水利局,地址:伽师县团结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伽师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之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诉讼第三人:喀什疏附县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帕某,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喀什疏附县某乡司法所所长。
审理经过 原告穆某与被告伽师县水利局,诉讼第三人喀什疏附县某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某。
案件受理费4713.24元,减半收取计2356.62元,由原告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