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银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荀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贾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银霞诉被告荀桂荣、贾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银霞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银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银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康银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