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新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赵双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靳新丽与赵双平、侯海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双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1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林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