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袁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晓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