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俊,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远,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143467914。

法定代表人:粟周新,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杨俊诉被告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被告未来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粟周新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自2020年12月4日起以15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判令被告对凯里市文化北路22号水木花园4幢B2层排污管道进行修缮,排除下水道返水的安全隐患;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向凯里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凯里市房屋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9月23日原告在案涉房屋准备与家人过中秋节(2018年9月24日)时,发现自家厨房渗水,并伴有大量腐臭气息,原告遂向被告予以反映,经维修工与原被告查看位于案涉房屋楼下的污水管道(业主共有),维修工表示,该管道倾角过小,厨卫残渣短期不会形成堵塞,长期则会造成堵塞,也就是原告家里厨房渗水的原因。后因维修工与被告议价不成,被告自行派遣公司员工进行管道疏通,此次事件因原告在家并无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便不追究被告的责任。2020年8月10-13日,邻居发现案涉房屋大门外渗臭水,邻居遂电话通知物业公司及当时在镇远工作的原告。原告赶回案涉房屋后,发现现场一片狼藉正如当年维修工所述,污水管道又堵塞造成返水,此次返水已将原告木地板全数泡坏,沙发、墙体发霉等。被告法定代表人粟周新及员工遂与原告进行磋商,愿意进行赔偿,并表明此事解决之后再收物业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来物业公司辩称:驳回原告杨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8月10日主排水管道堵塞返水进屋,导致木地板受损,其原因是原告及其以上业主未能正确使用主排水管道乱丢杂物所致,并非管理上的问题。二、被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服务,事发第一时间到场并及时给疏通处理,尽到了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没有失职过错。三、原告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以及注意义务。2020年8月10日主排水管道堵塞返水进屋,8月13日邻居发现涉案房屋大门外渗嗅水,电话通知后才从镇远县赶回来,导致损失扩大,损失并非被告造成,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四、原告要求被告修缮主排水管道不符合情理,因为,该单元主排水管道至今是完好无损,没有破损现象,被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尽到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五、原告以要求被告对该单元主排水管道进行改造而没有改造为由,要求被告作出相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改造需经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方能改造,改造所需要的资金由业主自筹或动用维修资金。六、原告所购买木地板所花费的11370元,没有依据,被告不予认可,而且原告所谓购买木地板所花费的11370元是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综上所述,原告房屋因主水管道堵塞返水进屋,导致木地板受损,其原因是原告及其以上业主未能正确使用主排水管道,乱丢杂物所致,以及原告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以及注意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损失并非被告造成,被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及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0日,原告的邻居发现原告家涉案房屋大门外渗臭水后,便告知被告未来物业公司及在镇远县工作的原告。后经查实,臭水是从原告家厨房地面的地漏处冒出,具体原因系地下污水管道堵塞造成返水,此次返水造成原告客厅木地板被泡坏以及客厅的沙发、墙体部分被臭水浸泡等。因原、被告就此次污水管道反水,造成原告的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时,因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本院未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审中,原告称其装修房屋时购买木地板数量是85个平方,花费11370元,木地板安装在客厅和卧室,客厅大概30至40个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明知涉案地下污水排水管曾在2018年发生过返水事故,且知晓涉案污水管道系因设计等问题,容易造成堵塞和返水,但未定期检查和疏通管道,造成涉案污水管道在2020年8月10日再次发生案涉返水事故,最终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因此,原告对涉案污水管道堵塞返水存在过错,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其客厅沙发和墙体被污水浸泡产生的财产损失大小,本院根据原告所述客厅的大小及购买木地板所支出金额,酌情认定原告客厅木地板的损失按35平方米木地板的价值计算为4682元(11370元÷85平方米×35平方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损失的资金占用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污水管道目前并未破损,且已经被告疏通,仅系设计原因容易堵塞,故原告主张被告修缮和排除安全隐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俊经济损失4682元;

二、驳回原告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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