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办公室主任。 被告:洪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国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