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市场明晟达日杂店。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综合农贸市场百货区。

经营者: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综合农贸市场。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山东村。

投资人:高贵珍,该市场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市场明晟达日杂店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综合农贸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民终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市场明晟达日杂店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财产损失168704.80元;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为6389元的事实是错误的。关于辽阳县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辽正信评报字[2019]第3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再审申请人已经对该评估申请了重新鉴定,因该评估报告所做的评估结果与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显然不符合常理,再审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合理合法,重新委托评估的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也是经法院摇号产生的,程序正当,所做结论应当予以采信,一、二审法院在再审申请人重新鉴定后仍然采信最初的评估结果,这显然是有意歪曲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综合农贸市场提交意见称,两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损失为6389元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系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火灾发生时店铺内存在其主张的货物,即便现场还存在,也无法通过现场推断出火灾发生之前有什么货物。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应以哪次鉴定为依据认定本案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可原审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案涉财产的赔偿数额有争议,其主张依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辽利德资评报字[2020]第081号《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市场明晟达日杂店诉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综合市场财产损害合同案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的数额进行赔偿,但因该鉴定报告并非针对损失现场进行的鉴定,而是通过再审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数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上述数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而辽阳县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辽正信评报字[2019]第3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系在再审申请人遭受火灾后,经辽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由辽阳县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当时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真实性。原一、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涉财产赔偿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要求依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辽利德资评报字[2020]第081号《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市场明晟达日杂店诉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综合市场财产损害合同案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数额进行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辽阳县刘二堡镇万隆市场明晟达日杂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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