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王金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文军与被告王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郭文军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计3,215元,由郭文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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