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王金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文军与被告王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郭文军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计3,215元,由郭文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