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读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泸州川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正东镇普市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1M70E。

法定代表人:曹锐。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读华与被告泸州川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读华于2021年7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读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读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读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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