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福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梅,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居民,住该区。
被告:张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居民,住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福任与被告张梅、张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福任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任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张梅、张洋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福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张福任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施 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