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禾场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记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泽湘,广东顺言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粧,广东顺言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松岗街道田洋一路19号柏斯泰科技园D1栋一单元一楼A5。
法定代表人:罗敏蝶。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价值698426.15元的财产,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责任范围在698426.1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价值698426.15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4012元,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