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安吉嘉恒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溪龙乡溪龙村横山自然村1幢201号(安吉兴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JJ00P6U。
法定代表人:林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胜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阮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吉嘉恒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阮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吉嘉恒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嘉恒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吉嘉恒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嘉恒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