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郑连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张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张豪,男,汉族,1991年9月9曰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李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9001177482914W。
法定代表人:周合军。
审理经过原告张豪、张杰、郑连荣诉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豪、张杰、郑连荣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计163391.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审核事故责任及赔偿项目后作出判决。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事实及赔偿项目认定一览表
认定事实
2009年8月25日0时许,程希满驾驶摩托车沿1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三阳村大街东段第一初级中学门~2)年什月日计算明细1医疗费85398.74+9396.8+25948.73+24449.06+11094.84+7866.13+19832.77+15740.69+16387.78+15894.37=232009.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371+40+206+118+91+72+89+91+92+50)=50*1220=61000元3营养费:20*(371+40+206+118+9l+72+89+91+92+50)=24400元4护理费:46858∶12*21*2=164003元5交通费:20*(371+40+206+118+91+72+89+91+92+50)=24400元6丧葬费:5692*6=34152元7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6858∶365*10*3=4673.3元合计:544638.21*0.3=163391.5元
具体项目
原告主张
(单位:元)
法院认定(单位:元)
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的损失(单位:元)
应赔偿的损失
限额
(道路交通案件查明表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
四、驳回原告张豪、张杰、郑连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91元,由原告张豪、张杰、郑连荣负担……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元,被告×××负担……元(该款已由原告张豪、张杰、郑连荣预交,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张豪、张杰、郑连荣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 冯立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李濛濛书记员崔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