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舒红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黄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舒红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恢复(2010)方执字第10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黄云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在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其登记的房产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公积金缴存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云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云适用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25,000元,未执行到位2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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