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洪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洪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卢佃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禚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马峥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银杏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禚昌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银杏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洪金、卢佃芳、禚孝山、马峥焱、禚昌五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佃芳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郯东路*号*幢*单元*室、*幢*号房产一处(鲁2017郯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720号)。现因申请人撤销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卢佃芳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郯东路82号16幢2单元503室、16幢42号房产一处(鲁2017郯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72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