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葛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租住于安庆市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瑞与被告葛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2日,程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瑞撤回对葛莹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储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柳文静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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