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刘清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全与被告刘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清胜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LPR的四倍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2万元,约定月息2.5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未清偿。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清胜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已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经查,双方约定月息2.5分,确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原告主张,本院支持自2016年4月15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清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全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5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王全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