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闪国亮,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舞阳县。

被告:闪小飞,男,30岁左右,回族,住舞阳县。系被告闪国亮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谦与被告闪国亮、闪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永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0000元整及利息(2018年12月1日的200000元按月息1分2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9年7月3日的150000元按月息1分2从2019年7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从2018年开始,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看在多年邻里之情,分多次向被告借款,被告也多次还款,截止目前,还有三次共计350000元未向原告返还,【分别是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二张共计200000元的借条(该二笔借款是原告通过信用社存折取的现金,然后交给被告,被告后给原告补打的借条);于2019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150000元的借条(该借款是原告2019年7月2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入被告闪小飞邮政银行卡内,被告闪国亮后出具的借条)借款条上闪国亮签名并按捺指印】。后由于原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多次向后推脱,最后甚至说让原告去法院起诉。无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永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给王永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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