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李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牛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泰来县司法局克利镇司法所所长(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刘永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春,黑龙江义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诉被告刘永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0元,减半收取计479.00元,由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