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李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牛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泰来县司法局克利镇司法所所长(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刘永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春,黑龙江义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诉被告刘永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0元,减半收取计479.00元,由原告候爱平、李德全和牛宝良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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